七月二十四日,龙山县洗车河镇沙坪村一组村民田某的家门前成了一个简易的“流动法庭”:三张长桌子围成一个半圆,桌上放着审判员及其原、被告的牌子,该县人民法院洗车河法庭在被告家里开庭审理了共同非婚生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案。 开庭前,每一名旁听的农民群众都领到了一份民事诉讼指南,对比诉讼指南旁听庭审,更直观地了解了法庭调查、质证、辩论这些原本陌生的司法环节。 开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严格按照庭审正规程序进行,原、被告在这个农家小屋前,你一言、我一语互相申辩自我的理由,审判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通过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田某于2003年在广东省揭阳市务工时相识。双方在2005年十月25同居生活生育一子名叫田某某,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儿童田某某与田某及其父母一起生活约五年时间,现仍随被告方居住生活。陈某现在广东省揭阳市务工,无住房。田某现已及其他人结婚,婚后另生育一子。 法庭认为,原、被告双方一起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名叫田某某,田某某现随被告田某及其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生活、学习状况较好,能够健康成长,被告田某现虽及其他人结婚,并生育一子,不影响对田某某的抚养,且被告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小孩田某某随其居住生活更有助于其健康成长,故应维持小孩田某某抚养方法的现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及其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0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流动法庭”搬进农家院里办案,当庭调解民事纠纷,就地调解、就地裁判,拉近了法官与农民群众的距离,缩短了法庭与家庭的距离,对法治宣传、普法教育具有了很好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