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推荐,《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规定了因为游客自我过错,在旅游住宿期间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将由游客自行承担;游客因违反相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而被惩处、拘留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将由游客自行承担,给乙方导致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昨天,记者从天津市工商局了解到,日前本市农家院提供餐饮住宿旅游服务基本上采取游客电话预约形式,很少有书面合同,大型的旅游社也只有简单的协议。农家院与游客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只能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极易发生不愉快的事情。假如在旅游住宿期间,农家因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导致财务损失的,应由农家院承担赔偿责任;游客在旅游住宿期间,因为农家院因素,导致人身伤害的,应由农家院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天津市工商局制订了《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农家院与游客之间可能涉及的服务写到合同里。据了解,《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自2012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