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是极具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及其“绿色产业”。昨天,省地税局推出了“30条”支持旅行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服务措施,推动我省绿色生态旅行、扶持小型微利旅行企业、支持“农家乐”发展。 争取环境保护税试点 为保护旅行生态环境,“30条”规定,将踊跃争取环境保护税试点,增进旅行生态环境建设。同时,旅行企业购置并使用政策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能够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能够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个体户办“农家乐” 营业税起征点为5000元 根据优惠措施,从事“农家乐”、观光农业等乡村旅行开发并在农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个人所得税实行盈利点的征收办法。 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范围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内。 小型旅行企业应纳税 所得额比较多可减50% 对小型微利旅行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安置1名残疾人 营业税0减征3.5万元/年 “30条”还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旅行企业,实行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详细减征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0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大学生创业可扣减8000元营业税 对旅行及相关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旅行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