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30条”明确,支持旅行产业发展,踊跃争取环境保护税试点,增进旅行生态环境建设;旅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政策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能够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能够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规定对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及其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能够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家乐”、观光农业等乡村旅行开发并在农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个人所得税实行盈利点的征收办法。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范围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内。 对符合政策缴纳艰难的税费采取减免措施。对旅行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艰难的,按税收治理体制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旅行企业在改制中,资金周转确有艰难的,按照相关规定及其程序赋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旅行及相关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政策规定范围内旅行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个人所得税。 六月三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省地税局近期推出《加快旅行大省建设,支持旅行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服务措施30条》,“30条”包括保护旅行生态环境、推动绿色生态旅行、扶持小型微利旅行企业、支持“农家乐”等乡村旅行开发、扶持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及其残疾人的旅行企业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市地税部门将按这30条政策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