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女夜晚出门打电话后迟迟未归,但第二天,她的尸体出现在家对面的农家乐鱼塘内,父母遂要求农家乐赔偿损失。近期,青浦区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进行审理,一审判决对小敏父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少女夜晚外出 小敏1993年出生,去年高考后久久没等到录取通知,父母便将其带到青浦打工。小敏十分不适应,跟家里闹过几次,想要辞职在家等大学录取书,但都被父母制止了。 2010年八月二十日晚7时左右,小敏做完家务后,跟父亲提出要出门打电话给同学,父亲陈某见其心情低落,想她聊聊天散散心也好,就任她只穿睡衣拿着手机出门了。 到了8时,陈某打小敏手机叫她回家吃饭,电话却一直无法接通,当时,陈某就感到情况不好,赶忙带着妻子一块出门寻觅。但附近都找过了,始终不见女儿踪影。 鱼塘浮出女尸 等到晚上9时,焦急的家人只好报警。第二天早上6时,一宿没睡的父母接到派出所的电话,说他家对面农家乐的鱼塘浮出一具女尸。两口子赶过去一看,正是自我刚满17岁的女儿小敏,手里还抓着头晚带出门的手机。 经公安部门鉴定,小敏系意外溺水身亡,排除他杀可能,死亡时间在二十日晚6时至8时之间。 小敏父母认为,案发时,鱼塘周围既没有水深等警示标记,也未安装护栏及采取安全措施。所以,农家乐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去年九月,小敏父母将农家乐告上法院,要求其对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农家乐不担责 法庭审理过程中,农家乐提出,小敏是偷偷进入园内的,既不是游客,也不是园内职工,农家乐不应对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他们表示,小敏身亡,他们也深表遗憾,情愿补偿她父母4万元。 法院认为,农家乐利用其园内自然环境提供垂钓,法律并没有规定其需要在鱼塘外安装护栏,对于小敏这样擅自入园并溺水的情况其也无法预见或采取抢救措施。而小敏年满17岁,具备了接近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对在鱼塘边上行走的风险应具备充分的认知。故农家乐并没有违反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不支持小敏父母的诉讼请求。 小敏父母不服,后又向二中院提起上诉,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及其解,由农家乐一次性补偿小敏父母8万元。 |